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同意该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性工作。
甲方指定 为甲方本次业务的联系人,负责与甲方的'通讯联络。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为: 。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律师的代理谋取非法利益时,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协商解除本合同时,代理费按照代理律师已完成的律师工作量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甲方无故终止此合同的,代理费不退还。
五、本协议签订后,本次业务以本条第二款所列任何一种方式结案,则视为代理律师完成代理义务,以此代理合同所收代理费用均不予退还,但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合同所称结案方式为调解、和解、裁定、判决、撤诉或撤回案件、自动履行等。
六、根据案件需要,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
A一般代理;
B特别授权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代为调解、参与和解;
3、代为提起反诉;
4、代为提起上诉;
5、申请执行;
6、收取或者转收执行标的;
7、代收法律文书等。
七、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特殊事项或需要特别约定的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商丘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需要委托人另行支付或据实结算。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费。律师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代理费支付方式为: 。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第 审终结止。
九、本合同适用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办理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十、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
十一、此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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