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提供样品并按照样品供货。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货名称及协议价格
一、供货名称
1、产品名称:LE 16位电费计量表箱,LE 9位电费计量表箱。
二、供货价格
1、甲方所购产品价格
备注:每位成品按照135.7元。(不含税价)
2、凡甲方采购本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均享受乙方给予的协议供货价格。
3、协议供货价格的确定:
(1)乙方应提供最优惠的价格,切实让利于采购人;
(2)乙方提供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其产品市场销售最低价,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一般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不得降低采购优惠率。如对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向下进行调整的,不能降低配置,采购优惠率不变;如提高采购优惠率的,不能降低配置。
(3)甲方在购买协议供货项目内的产品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还可以与协议供货商就产品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再次进行谈判,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协议供货商承诺的价格,售后服务标准也不得降低。甲方一次采购同类设备数量较多或采购预算金额较大时,可以与协议供货商进一步协商,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4)乙方所报价格为交货价,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4、交货时间按照乙方承诺执行,并在货源紧张时享受优先供货权。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规定,必须为正品行货,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以次充好的产品。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提供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第五条:验收
1、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由甲方根据货物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完善相关验收手续。
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完毕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采购货物验收完毕后,由甲方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调解和投诉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2、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乙方对政府采购事项有质疑、投诉权,对不法侵害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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