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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年月日与本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您有下列第项原因,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之约定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认真研究,公司决定于年月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F、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G、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J、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K、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请您于年月日前到公司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自行持本通知书及个人档案到您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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