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南街道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培训和装备器材的`配备,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2)明确职责,规范有序。明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
2事故分级
根据《城南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级。
2.1I级道路交通事故
I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2.2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II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
2.3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III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街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处置机制
4.1应急响应
4.1.1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由事发地村(居)委会有关部门立即报告街道,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
4.1.2分级响应
I级响应。I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经核实确定为适用于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报告总指挥部,并建议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Ⅱ级响应。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市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经核实确定为适用于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报告总指挥部,并建议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一旦上级政府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执行上级指挥部指令。
Ⅲ级响应。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经核实确定为适用于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报告总指挥部,征求处理意见。
4.2现场处置
(1)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统一调集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力量和装备组成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2)接到总指挥部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
(4)处警救援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护器材,及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指挥、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确保救援车辆道路畅通,并应当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4.3专业工作组处置
现场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专业工作组,开展消除隐患、调查取证、伤员救治、道路抢修等各项工作。
4.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处理完毕,由总指挥部或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授权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尽力医治事故伤员,对死
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给予必要的帮助。因紧急救援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损失评估报告,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对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进行理赔。
5.2事故调查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认定,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5.3信息发布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5.4总结报告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以及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2装备保障
街道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装备保障制度,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配备、更新必要的勘查车辆、消防车辆、摄录、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3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民警、消防部队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6.4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按照安全抢救技术方案进行抢救。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定期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向群众传播道路交通安全、救护知识;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7附则
7.1奖惩
对在交通事故处置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交通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事故处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扩大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城南街道办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文本。各单位应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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