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不断规范发承包工程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生产区域内的设备安全和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管理范围以生技处、经营管理处、忻河公司、基建工程处等部门作为我方代表行使公司权利对外签订的各类维护或施工合同。
1.2编制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xx-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20xx-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20xx-05-12)
二、对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
2.1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2.1.1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1.2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工人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能力。
2.1.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安全工作而使用的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2.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应设有安全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队伍超过30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必须按要求报发电公司安监处备案。
2.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证书。
2.2承包方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2.1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2.2.2安全施工措施与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2.2.3安全奖惩制度
2.2.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2.5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2.2.6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2.7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
2.3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甲方发包代表、承包方代表三方共同签订“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见附表一)后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
3.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全责任
3.1.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要求填写“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表二)并确认符合要求。
3.1.2开工前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放安全工作证。
3.1.3定期检查乙方安全措施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及落实情况。
3.1.4现场施工中,对发现的乙方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3.2承包方(乙方)安全责任
3.2.1开工前必须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2.2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3.2.3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2.4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对甲方安监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改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人员或甲方安全监察处。
3.3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3.4甲方预留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留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留预留保证金的50%、拒不执行甲方的安全处罚时强制扣除。
四、安监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
4.1乙方必须具备2.1条中的全部资料。
4.2安全组织措施完善。
4.3人员组成和负责人符合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明确,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填写“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
五、甲方履行合同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掌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要求;巡视施工现场;协助安监处查禁违章;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参加乙方的安全检查,向乙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
六、附则
6.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
6.2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作废。
6.3 对于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酌情考核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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