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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房租赁合同

2021-08-27 来源:星星旅游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乙方向甲方租赁非居住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签订协议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日甲方将徐汇区襄阳南路393弄4号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乙方承租使用。

  二、乙方愿意租赁上述房屋,并同意按月缴付房租。每月租金5875.20元,并以转账方式于每年10月25日前结付。(一年结付一次)在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四、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发现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应及时向甲方报修,甲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及修理范围进行修理。对影响房屋及人生安全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

  五、甲方对房屋进行修理,乙方应予配合。

  六、乙方经甲方同意,在公有房屋内自费添置的设备及装修,产权属乙方所有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理,当影响甲方修理时,乙方应自行拆除。

  七、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乙方需继续租赁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提供房屋的,应退还乙方已付的租金,并偿付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租,应按规定支付未交租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给他人的,甲方可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4、因甲方对乙方报修属于自然损坏的项目不及时修理,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5、产权属乙方所有的设备及装修,因乙方不及时修理,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九、其他事项:

  十、其他有关房屋的租赁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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