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女,1947 年 6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申请人 县镇粮油管理所宿舍 1号,电话 136018。 被申请人王,女,1973 年 4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 县镇街三号楼宿舍,电话 1345440。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苏 CP18 东风雪铁龙轿 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 6 万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5 月 22 日,被申请人车辆(苏 CP18 东风雪铁龙轿 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 事车辆。 此致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条依据: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 30 元; 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 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 费清算后交纳。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 交。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由申 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注意:涉及财产的,一定要写清楚申请保全的数额,否则法院没 法计算保全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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