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监督警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严禁出租、借用、转让、涂改、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治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时进行校验。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五、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严禁未经审批刊播医疗广告。
七、未经批准备案,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活动。
八、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发布资质信息、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九、不得瞒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试剂以及违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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