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曲靖市麒麟区凤来村小区181号的福居源旅馆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特立以下条款:
1、转让期限和金额:
(1)租期为20xx年7月5日至20xx年7月4日止;
(2)转让费为78600元整(柒万捌仟陆佰元整),其中含第一年房租费;
(3)以后四年,甲方每年按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收取房租费,但房租费必须提前一个月付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少交房租。
2、设备条款及设施改造条款和租用范围:
(1)租用范围:一楼西面的门面一个,二楼、三楼整层;
(2)设备包括:二楼、三楼房间内的可动物品、一楼西面的一个门面归乙方所用;楼顶太阳能,租期内乙方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使用期间,负责太阳能的维修;
(3)房间内,乙方若需要改造,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改造。
3、经营期间所有权、使用权及费用划分:
(1)福居源旅馆租期内,所有权归甲方,使用权、经营权归乙方;
(2)经营产生的费用,20xx年7月5日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以后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宽带费等,另外,一楼祥和园饭店的水电宽带费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
4、合同期间的违约处罚规定: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80000元整(捌万元整);
(2)违约情况包括乙方拖、欠交租金,甲方无故终止合同。
5、旅馆的安全划分和合同期满的优先条件:
(1)旅馆经营期内的安全事故及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租用到期后,若乙方需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2)租期内,若乙方由于经营不当,需转让旅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
(3)旅馆到期后,房租费随行就市,如若乙方不想继续经营,可将房间内的可动物品搬走或者自行处理。
6、合同签订后,经甲乙双方审定后,签字、按手印生效。
7、旅馆转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房东):
乙方(承租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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