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在认真阅读本协议书后,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签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焦作市房开·华景国际住宅部分精装修
二、工程地点:焦作市解放中路华景国际
三、工程性质:住宅部分精装修
四、工程范围:按照2号装修方案执行,乙方垫资,包工、包料。
五、工程单价:单价每平方460元。
六、工程总造价:(4万平方*460元)18400000元,大写:壹千捌百肆拾万元整。
六、工程价款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全款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根据工程项目一览表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遇设计变更,另做调整,超出原来设计范围的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变更图由甲乙双方商定。实际发生费用超过概算书定额部分由甲方承担。如已经施工,甲方仍要求变更的,不要找任何借口,必须补偿给乙方已经施工的损失,如拒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八、竣工验收:竣工后即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协议附件——《工程验收约定》进行验收(在建筑质量达标合格的情况下按此验收);如当时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如当时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验收(但不能无故或借故拖延),另定日期,若验收合格,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工程约定的时间内修复完毕,若屡次修复达不到《工程验收约定》的质量要求(在甲方不拖欠各种分期应付款的情况下),选择下面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
1、乙方应赔偿需修复项目造价50‰的赔偿金。
2、但最后实验证明属异常或建筑问题的,不论工期,修复好为止,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九、工程期限:自20xx年5月28日起至20xx年3月1日止;最后交工日期不得超过工程期限的10天(因故顺延工期的,最后交工日期也顺延),如超,则按照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十、经济责任:
1.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而延误超过最后交工日期的,每延期1周期(10天为一周期),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2‰的违约金,但不支付此因之外的任何违约金或补偿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在施工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计为误工,工期可以顺延。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双倍的赔偿。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商定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签字后或口头答应都可以进行施工,施工了,就说明双方都同意了,如果未能通过则停止施工,停几天,工期就顺延几天,由此影响竣工日期,顺延工期。
十二、协议的变更、解除和延期开工: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单》。如要终止协议,提出终止协议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协议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协议手续。
十三、甲方应保障水、电的充足正常供应。如因此而影响乙方施工及施工进度,除工期顺延外,还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商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依法签订,认定签字,签字生效。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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