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现有甲方将一台挖掘机(带破碎锤)租赁给乙方在【新安镇咸曹村龙料屯道路(杨湾路口至龙荷屯)修整路基1.8公里;新安镇南立村天逢屯道路(念宁至天逢屯)修整路基1.21公里)】工程进行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无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期间,乙方除支付甲方的设备租赁费用之外。其他所有配件费用、燃油费、维修费用、来回拖车费、看车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金付款方式
两条路修整路基费用共贰万元(¥20_0.00元)人民币。机械到达施工现场后乙方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仟元(¥20_.00元);甲方修整完1.8公里路基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甲方进入另一条路开始修整路基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仟元(¥20_.00元);甲方修整完全部路基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下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给甲方。
三、施工要求及工期
1、按该路现状路宽进行路基修整施工,另增加四个避车道。
2、工期为25天,即从20_年8月22日-20_年9月18日止。
四、租赁期间甲方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服从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尽职尽责,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但乙方不得强令操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如因此造成事故,乙方应负全责。甲方操作人员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甲方应负全责。
五、甲方工程完工后,应提前通知乙方现场验收,作好退场准备。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使用管理不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擅自拆卸等原因,造成所租机械的损坏、损失,甲方自己负全部责任。
2、甲方擅自将机械转租或擅自安排未经乙方同意的人员上机操作所造成机
械事故,或利用机械进行非法活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甲方中途退出不按合同修整完路基,乙方有权不支付给甲方剩余款项。
4、挖掘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工程完工且剩余款项全部结清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九、 本合同签字地点为: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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