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大车架号为:,的汽车抵押给甲方、(约定乙方收到甲方贷款后,车辆移交给甲方)
②乙方应提供已提供的汽车相关文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驾驶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采购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明)□
③车内所有其他物品均已由乙方清理,质押车内所有物品未经乙方清理视为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他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确定汽车价值:人民币。质押汽车的里程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借款目的:
第五条借款利息和费用:
借款日的利息%。三十天(月)利息%;综合费用。第一笔(每月)利息和综合费用应同时付清。
第六条贷款期限:
从(日期)到(日期)。
第七条汽车质押提前还款协议:
当日还款按%计收利息,即人民币,次日还款按%计收利息,即人民币。超过两天的按100%收取利息;如果需要30天(月),三天内按%计息,即人民币,十五天内按%计息,即人民币,超过十五天按100%计息。
第八条还款方式:
乙方应一次性将贷款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交给甲方,或将现金存入甲方账户(卡),然后取车检查。
第九条保证条款:
1、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贷款,甲方有权处分质押物。乙方到期全额偿还甲方贷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返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或进行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乙方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4、如乙方违约,甲方出售该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可价值的部分归甲方所有;如价值不足,乙方应向甲方补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办理续保手续,并支付续保利息和综合费用,甲方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并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确定的价值出售。如果甲方尚未出售该车,甲方有权使用该车并从中获利。
2、车辆质押期内,甲方可每天开车10公里进行车辆维修或搬移仓库。汽车在每日行驶10公里范围内轻微擦伤,除追回外,甲方不负责其他赔偿;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乙方作为业主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任何其他赔偿。
3、如甲方在质押期间丢失车辆相关证件,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甲方不承担乙方延误工作等其他损失。
4、甲方车辆在质押期间被盗、被烧或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无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按双方确定的价值)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出质人)
乙方(出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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