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保证人: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元整。(小写) ¥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 +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 +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 8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条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给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造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偿还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保证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接受借款人委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承担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 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保证人(公章):
委托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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