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立协议人: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 路 弄《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年 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 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 元,作为 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 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 前到【甲方售楼处】
【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 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 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 (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甲方应 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 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甲方应 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末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
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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