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沧州地区关于天然气工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整个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海兴县郭桥村
三、工程内容及范围:
1.户内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
2.户外燃气干、支管及设施安装。
第二条 工程实施方式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碰管通气全过程均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程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天然气庭院管网、外线中压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天然气阀门及配套管件、土石方工程,地形地貌恢复等工程费用。
2、天然气放空气量、管线碰口、设计、监理等费用。
3、本合同总造价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甲方交款日期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交付工程总款的30%,余款在通气前10天付清,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此笔款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材料及设备配置
一、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燃器具)均由乙方供应。
二、燃器具由甲方自行选购本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符合安全用气标准的产品。
三、因燃气用具质量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燃具供应方负责。
四、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准确、真实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
2.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免费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电源、水源,满足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正常使用,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
3.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4.甲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天然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二、乙方的责任
1.代甲方向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单位申请办
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3.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手续、碰管、通气。
4. 乙方保证工程完工后顺利通气。
第七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劳动定额和本工程现状需要,确定工程实施工期为30天,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或停工:
1.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不准确、不齐备或房屋结构发生改变,致使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影响进度的。
2.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未能消除,导致乙方不能施工的。
3.甲方临时提出更改工程内容或更换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5.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6.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不属乙方职权范围内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保修
一、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按《城镇燃气设计规定》GB50028-93、《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JJ33-8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
程技术规程》CJJ63-95执行。
二、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费保修期为一年。
第九条 在燃气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改变意图、减、撤消工程量时,乙方应收取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合同中其它款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视为违约。
三、违约者应按工程总造价2%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存档备查,签字生效。
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另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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