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喜旺、亢来贵(二儿子亢庆安)
纠纷简要情况:
张喜旺于1958年参加工作,原居住在北坑院的两间平房内(其中一间为公房一间为自建),于1984年搬出,本矿职工亢来贵及其二儿子亢庆安一直无偿居住至20xx年9月。今年十月份张喜旺觉得亢来贵居住自己的房子这么多年了也不谈租金的事而且还分到了棚户房,于是向亢提出租金之事,由此引发纠纷;
经调解,俩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房子由亢庆安一直居住,所以亢庆安自愿付给张喜旺租金人民币元,双方签字盖章,自此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对方的权益。
履行协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履行协议的地点:房产科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房产科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房产科盖章)
20x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