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施工需要,申请在 镇所涉及
道路上占用挖掘公路埋设管线,进行新建路灯安装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1、甲方有权督促检查乙方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其安全职责,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停工整顿。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
4、乙方应按照不低于原有道路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作业。
5、乙方在主辅路上开挖沟、槽的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对安全又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公路畅通,不能为此设置障碍。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在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设有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7、乙方应该详细核查施工现场以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同时乙方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比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不得已必须损害的构筑物、地下管线,应按原有标准进行恢复。
8、乙方在雨季、冬季、高温季节、夜间等特殊季节和环境条件下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特殊安全措施。临时工程及附属工程、生产设施应避开不良地质处所,并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以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和成品保护。
9、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本工程开工至交工验收期间本标段范围内的任何生产以及因乙方责任引
起的交通、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1、工程交工后,因管线致使路面沉陷或出现道路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12、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政策及行业标准。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人:
日期:
乙方: 负责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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