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30月晚约19时30分,甲方李海静驾驶的马自达3与乙方曹锐驾驶的比亚迪L3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车辆尾部受伤,车辆损害。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甲方负追尾全部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李海静自愿赔偿给乙方曹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