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安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牡丹城I、G地下车库(I地块3711.4㎡,G地块10170㎡)
1.2工程地点:铜陵县顺安镇
1.3承包范围: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淋系统、通风系统。
二、工程期限
2.1开工日期:
2.2竣工日期:
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消防验收通过。
四、合同价款
90万元人民币(含测试费)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5.1本合同
5.2建筑消防的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3图纸
5.4工程报价及预算书
5.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6.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6.2除质量保证书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图纸
甲方提供给乙方图纸三套。
八、甲方的工作
8.1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8.2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路等予以保护。
8.3如工程需基建方预留、预埋等基建配合工作,甲方应提前和乙方及基建单位协商解决。
8.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
8.5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现场。
8.6双方约定甲方应做得基施工作。
九、乙方工作
9.1必须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9.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9.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和提供服务。
十、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一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10.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0.2.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0.2.2工程量改革和设计变更
10.2.3因停电、停水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10.2.4不可抗拒力
10.2.5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迟
10.2.6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3工程竣工
10.3.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10.3.2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十一、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和监理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4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应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1.6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进行过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修复,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符合合同所约定规定,一切费用和工期由乙方自己承担)。
11.7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的5%,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过后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返还。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消防验收,资料齐全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和施工成本费。
十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合同价款的确定以投标价款为标准即90万(含检测费),一次性包干
12.2双方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12.3甲方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顺延工期。
12.4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三、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四、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4.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1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报告,之后双方参照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
14.3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五、索赔和争议
15.1违约的处理:除不可抗拒力外,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0.5%每天计收,但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5.2索赔: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3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的解除
1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6.2.1因不可抗拒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6.2.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16.3一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前1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6.4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不能退还的由订货方自己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6.5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七、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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