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上海天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华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配合长江沿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作为船东,及国外港口 — 上海之间海洋运输段的承运人,提供上海 — 日本航线的双向周班服务,提供一定数量集装箱及舱位,并做好日本地区的代理工作。乙方作为甲方 长江沿线 口岸的货运代理及支线承运人,代理甲方负责上述地区的货源、集装箱管理、费用结算以及内地与上海之间的集装箱支线运输。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支线船期并确保其经营的驳船定期、定点营运,如遇船期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应对彼此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二、 内支线空箱调运、进出口重箱的运输责任、风险、费用划分:
1. 提箱及还箱地点:天海指定堆场或码头堆场
2. 进、出口重箱:乙方驳船舱底
三、 甲、乙双方的运输责任
出口:
1. 乙方在上述口岸所揽联运货物,按甲方提供的提单区域编制提单号签发由上述口岸始发的甲方全程提单。
2. 乙方按内支线方式直接从甲方订舱,甲方确认后乙方负责办理中转关封及支线运输的有关文件及操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提单副本,装载清单,舱单各一份,以供甲方缮制出口舱单。
3. 乙方承担出口重箱从长江沿岸港口CY到上海港乙方驳船舱底的风险和费用。甲方承担从上海港驳船舱底接箱起运至国外目的港的风险和费用。
4.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甲方须严格凭乙方签发的甲方全程提单或电方提单放货。
进口:
1. 甲方签发自国外起运港至上述口岸的全程提单,并制作全程舱单。
2. 甲方应在进口船舶到达上海港前将中转至上述口岸的箱量情况预报给乙方,以便乙方事先安排驳船舱位,并应于干线船舶到港前一至二天将进口舱单一式八份及提单副本提供给乙方办理转关,乙方在收到全套资料后于二到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关手续,并安排最近船期的支线船舶进行驳运。
3.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办理中转换单手续。并负责办理相关进出口的海关等全套中转手续。乙方在进口货箱装上其公共支线后,应及时将装船清单传真至甲方。
4. 通过乙方公共支线进口至上述口岸的货箱,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口岸发放到货通知给收货人,凭甲方的正本提单换发提货单,收货人保函电报放货和副本提单放货须凭甲方盖章签名的书面指令办理,并承担无单放货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回收的提单及保函必须存档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回收的文件交天海注销。
5. 乙方在进口换单时对运费到付的提单应严格实施付款放单,乙方在收到进口到付运费和附加费(THC、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运费汇入甲方指定帐号。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从事上述工作。
6. 乙方对甲方的集装箱负责保管。按甲方的要求收取滞箱费用并交给甲方。如集装箱在乙方承运和保管期间出现破损和灭失,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费用。
7. 甲方承担进口重箱从国外起运港至上海港乙方驳船舱底的风险和费用,乙方负责从上海港驳船舱底接箱起直至上述口岸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FOB货物及空箱调运: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的发货人资料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与发货人联系,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乙方反馈工作进程,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工作。
2. 乙方空箱调运由乙方承担自空箱提离上海港甲方直定堆场起的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乙方空箱回运由乙方承担空箱还至上海港甲方直定堆场为止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四、 海运运费
甲方提供最新的优惠海运价格,以甲方的运价表及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有调整将及时通知确认。
五、 船期
乙方在配货时应到考虑到影响船期的因素,并提前与甲方沟通,由甲方根据其船舶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配,确认所配船名航次。
六、 费用结算
1. 出口运费
全程预付:乙方自揽货物,全程预付海运费由乙方负责收取。
全程到付:到付运费由甲方(或其代理)负责收款放货。并在下月底根据甲方确认的运价支付乙方重箱出口的支线运费。全程到付运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确认方可运输。
2. 进口运费
全程到付:由乙方负责收款放货,并依据双方的事先确认,由乙方支付甲方海运段运费。进口全程到付货物同样需要事先得到甲方确认方可操作。
FOB货物:同全程到付操作。
全程预付:由甲方(或其代理)负责收取全程海运费后,与乙方结算支线运费 进口THC由乙方在上海办理中转换单时先与甲方结算后再向收货人收取。 进口海云费以月结方式结算。
3. 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发生的进出口运费及江段各项费用进行对帐,双方核对无误后在15日前按照各自的付费协议及时将运费付至对方账户,结清上月运费。如乙方未能及时在商定时限内支付运费,则甲方可以采取停止调运给乙方空箱等措施。
七、 集装箱管理:见内支线江海联运集装箱管理协议书。
八、 法律管辖及仲裁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为基准,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本协议如因解释或应用上引起争议而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经济贸易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九、 其他事项
1. 乙方尽力做好甲方在长江沿岸口岸的揽货工作,并承诺完成20TEU/月的货量在甲方的日本航线上运输。
2. 本协议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应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3.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向第三方透露。
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套正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另立补充协议。集装箱管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同时生效。
本协议自20xx年 月1日起经双方签字生效。协议试用至20xx年12月31日,试用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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