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书人曹美玲(以下简称甲方)王月明(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就服装品牌(衣臣)及中央商场的营业场所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衣臣的服装品牌及中央商场的营业场所,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甲方的衣服库存:春装39件、夏装120件、冬装92件,合计251件,经协商一致以贰万叁仟元转让。
(二)其余质保金、进场费、模特9个、挂烫机1个、汇票总金额(伍千元以上)、上海总公司往来账款(壹千元以上)等所有费用,经协商一致以柒仟元转让。转让时以立清单签字为准。
(三)以上合计总转让价叁万人民币整。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先交付甲方壹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且服装品牌转让后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交付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中央商场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20xx年3月前)亦同。均由甲方承担解决。
(二) 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将衣臣的服装品牌经营代理权转让给乙方。
(三) 中央商场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若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本契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
乙方:
20xx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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