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方愿意将场地出租,乙方自愿承租。现甲、乙双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场地租赁条例》,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位于深圳市区路园号,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期:为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仟佰拾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押金元(大写:元)。
四、交租方式: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租金迟交一天,乙方应按月租金的0。1%向甲方交纳滞纳金。如乙方在当月10日前尚未交清当月租金,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的`供应;如乙方在当月30日前尚未交清当月租金,甲方有权更换门锁收收回租赁场地且有权处置乙方资产,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只提供租赁场地,若乙方因使用而需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概由乙方自行办理。
六、租赁期间,租赁场地每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付(如有,价格按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七、乙方使用租赁场地时,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结构及装修设施,如故意或过失造成场地破损,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八、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不退还押金。
九、如租期未满,乙方单方面退租,甲方不予退还租房押金。
十、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场地完好按现状移交给甲方并结清租金及费用的三天内,甲方未达成续租协议或因乙方违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于三日内迁离租赁场地,否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遗留物品并收回场地,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场地租赁属临时租赁,如甲方确因需要收回场地或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出租场地拆除或改建,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搬离,乙方须无条件执行。十二、乙方在承租场地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的及违法物品,也不得存放违法取得的物品。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治安、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且不退还押金。
十三、本合同签订时该租赁场地煤气立方,电度,水立方,乙方共领进户门钥匙把,卧室钥匙把,信箱钥匙把,门禁卡张,以上物品如有损环或遗失按价赔偿。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按手印)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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