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置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订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建立食品进货检验制度及检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放心。采购时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检验记录真实,保质限期至少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账。
七、建立健全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建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关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刻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帮忙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如果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一、以上承诺如果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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