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
你与本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于xx年xx月xx日因解除。你在本单位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共x年x月。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字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注:1、本证明一式七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四份交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科、养老、失业、医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对终止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在收到本证明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此证明应当履行签收手续以备查。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手续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相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制定。
xx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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