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运营模式
在已收回车辆中,挑选整车 辆,作为租赁车辆。以租赁的形式向口岸地区个体车主限时对外租赁。公司负责车辆保险及对车辆折旧程度的管控,但不保证煤源、及本公司的煤炭拉运。车主在租赁期限内,负责对所租赁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行驶区间包括但不限于口岸各公司的进口煤炭业务、国内外调煤炭拉运、及国内矿区的.拉运业务。
二、 租赁模式
1、 承租条件:车主应以车辆运作为第一目的,对所租赁车辆做到爱护、不更换车身的备胎、配件,对车辆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维护、维修。
2、 租赁细则:双方就租赁时间、运营区间等协商完毕后,车主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 万元保证金用以车辆损坏、折旧、更换有价值配件的担保。公司向车主发放车辆钥匙、行驶证。
3、 收费标准:车辆运营期间,为落实车辆的运营风险,保险必须由我公司代为购买。租赁前期,承租方向我公司缴纳 万元的保证金,之后按月支付 元的租金。租赁协议期满以后,承租方将车辆停放至我公司停车场,经双方验车结束,我公司返还前期缴纳的保证金。
三、 风险承担
自车辆交付完毕起,车辆的使用权及违章、交通事故、车辆损耗等由车辆使用这承担。其中,我公司配合保险保案工作。租赁期限结束时,车辆使用者须保证车辆租赁初期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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