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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制作合同

2020-05-14 来源:星星旅游

  甲方:制作有限公司

  乙方:=达隆不锈钢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人防小区宣传栏及其消防箱

  1.2工程内容:不锈钢板及相关材料(详情看附图)

  二、工程工期

  2.1本工程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8个晴天内完成,如遇恶劣天气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可适当延长。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工期不得顺延,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暂停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广告牌制作合同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3.1本合同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即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工作)的总价款,该价格不予调整,除非双方因工程项目增减或设计变更而另有约定。

  合同总价(大写):叁万陆仟元正

  (小写): 36000 元

  3.2本合同总造价一经双方同意,不因物价的涨跌而改变。

  3.3本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款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四、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保修

  4.1本工程质量保障经得起12级以下(含12级)台风吹袭,能够承受暴雨等不良自然天气或灾害的侵袭。

  4.2工程保养期为壹年,保养期满后乙方可收取材料费用继续维护。 五:其它事项

  5.1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用电给予配合,以保证工程按期限顺利完成。

  5.2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一力承担。

  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保养期满失效。

  甲方:珠海市艺恒广告招牌制作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市香洲区淇达隆不锈钢行 代表人:

  地址:珠海市翠微东路

  电话:0756-8614875

  日期:

  签订地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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