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N)
卖方: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产权共有人: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纪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部地址: 总部电话:
经纪执业人员: 执业备案号码:
买方: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及经纪方在平等、自愿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经纪方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提供相关服务,并完成其委托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成交合同。
一、卖方该物业《房地产预售契约》编号为 。买方已知悉卖方的《不动产权证》尚未予核发,物业地址:
(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用途为 (该物业面积及用途等以《不动产权证》最终记载内容为准。该物业面积的差异所需补或退之房款按照开发单位书面通知的款项由卖方负责。但在签订本合同后,在经纪方居间服务下或买卖双方自行协调下,能顺利实现卖方原《不动产预售契约》签约主体变更的除外)。
二、该物业成交金额及其他费用(本合同中大小写金额如有差异以大写金额为准,所载明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该物业转让最终成交价格为大写 元整(小写¥ )(此售价不因测绘面积的变动及物价的升跌而改变。此价格包括该物业內现有固定装修、附属设施等金额)。
(二)该物业权属转移登记及所产生的税、费等约定:
1、若卖方的《不动产权证》尚未核发前而能够变更合同主体,且当地房管部门也同意以新合同主体核发《不动产权证》的【 】合同转让(卖方原房地产预售契约合同主体的变更)的费用由买方支付【 】合同转让(卖方原房地产预售契约合同主体的变更)的费用由卖方支付。【 】合同转让后办理该物业《不动产权证》产生的大修基金、契税、登记费等税、费由买方支付【 】合同转让后办理该物业《不动产权证》产生的的大修基金、契税、登记费等税、费由卖方支付。
2、若卖方的《不动产权证》尚未核发前而之后又不能实现合同主体的变更,卖方办理属于卖方权利的《不动产权证》产生的税、费【 】由卖方一并承担【 】由买方一并承担。卖方过户给买方产生的税、费【 】由卖方一并承担;【 】由买方一并承担【 】由买卖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该笔税费买卖双方须【 】在办理该物业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之前存入经纪方指定银行账户托管,委托经纪方代为支付【 】由买卖双方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时间内自行支付。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原因发生税费种类或金额变动,买卖双方须按合同约定自行承担所变动税费。同时卖方应保证该物业产权非以继承或赠与方式取得,否则应自愿无条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继承税或赠与税。具体明细详见附表和提前收取费用表,并提供发票。该物业权属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税、费以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开据的正规收据、标准和金额为准。
(三)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大写 元整(小写¥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大写 元整(小写¥ )。若买方要求经纪方提供按揭贷款或代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买方须另行支付按揭服务费大写 元整(小写¥ )、证件代办服务费大写 元整(小写¥ )。买方共计应向经纪方支付费用为大写 元整(小写¥ )。
(四)经买卖双方协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按揭贷款办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买方支付给经纪方的按揭服务费。
三、经买卖双方协商,均同意经纪方按以下方式收付房款(收款方应向对方出具收据,付款方未支付部分应向对方出具欠条)。其中,定金【按《民法典》规定,给付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方不履行约定,应自违约日开始三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一)一次性付款(买方付款必须有银行转款凭据,且收到经纪方通知后方能转款)。
1、第一次付款: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经纪方交付定金大写 元整(小写¥ );经纪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向卖方无息代付定金大写 元整(小写¥ )。买卖双方如需经纪方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卖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将该物业合法有效证件交予经纪方代为托管,用于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之用(以经纪方出具文件收据为准)。
2、第二次付款:买卖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之前办理该物业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或变更合同主体,并约定于 年 月
日之前买方支付给经纪方房屋余款大写 元整(小写¥ );【 】经纪方于 年 月 日【 】经纪方在当地房管部门已受理该物业产权过户手续结束 日内,从买方已缴存经纪方托管的房款中提取大写 元整(小写¥ )无息代付给卖方。
3、第三次付款:剩余房款大写 元整(小写¥ ),由经纪方在收到当地房管部门发出产权过户完成的《不动产权证》、卖方已通过当地公安部门迁出户口的证明、双方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并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转交给卖方。
(二)银行按揭付款:贷款种类:【 】公积金贷款 【 】商业贷款。买方于签署本合同时,同时委托经纪方代办按揭贷款手续。买方付款必须有银行转款凭据,且收到经纪方通知后方能转款。
1、第一次付款: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经纪方交付定金大写 元整(小写¥ );经纪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无息向卖方代付定金大写 元整(小写¥ );买卖双方如需经纪方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卖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将该物业合法有效证件交予经纪方代为托管,用于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之用(以经纪方出具文件收据为准)。
2、第二次付款:买方【 】 年 月 日前【 】 前将首期房款 元整(¥ )交付给经纪方。同时经纪方从买方已缴存入帐的首期房款中提取 元整(¥ )无息代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如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该物业产权提前过户事宜,则买卖双方应向经纪方提交签字生效的《提前过户承诺书》。买卖双方向经纪方提交《提前过户承诺书》后,非因经纪方责任造成的房款支付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与经纪方无关。
3、第三次付款:买方委托经纪方向 银行申请 年期 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由银行直接向卖方所提供银行账户支付房款 元整(¥ ) (此约定房款为签订本合同时的暂定申请金额,实际金额以承贷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如银行审批通过后的贷款金额和买方申请贷款金额相同,买卖双方应自收到经纪方通知后 日内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手续。如因买方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或未满足申请条件造成批准贷款金额小于买方申请贷款金额,则相差的金额,买方应于该物业产权过户之前补足交至卖方。
4、第四次付款:剩余房款 元整(¥ ) ,由经纪方在收到当地房管部门发出产权过户完成的《不动产权证》、卖方已通过当地公安部门迁出户口的证明、双方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并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无息转交给卖方。
(三)买卖双方自愿委托经纪方托管过户的,自买方名下《不动产权证》出证之日起 日内, 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并申领新的《不动产权证》;买方需按揭贷款的,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当日与银行工作人员到有关部门办理该物业的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四、物业交接:(一)买卖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 】按卖方原《不动产预售契约》约定的时间交房卖方收齐全部房款后 日内交房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于 前,由卖方将该物业交于买方。卖方不能按时交房或买方不能按时接房,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责任。在该物业交接过程中,经纪方可以以证人身份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交接。若买卖双方拒绝经纪方提供协助的除外。
(二)房屋移交前所产生的水、电、气、闭路、电话、网络、物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提供给买方相应交款凭据以供核实。如房屋交接时不能核实相关费用,卖方依本同约定同意经纪方从剩余房款中扣除。该物业现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物权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房款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在交房时同意将其无偿过户给买方,相关转移费用由买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三)该物业附属设施、相关附属物过户约定:由卖方提供相关手续给买方,由买方自行过户。如过户过程中确需卖方亲自出面的,卖方应当给予必要协助。
(四)若该物业交接时处于清水房状态,则装修保证金和除渣费由买方支付。如卖方已支付的,买方自愿凭卖方票据补给卖方,并由买方根据该物业开发商的规定办理退费等事宜。
五、卖方责任:
(一)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产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该物业。若不属完整产权,应将共有人等相关真实情况及资料如实告知并提供给经纪方及买方;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费、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该物业过户转让手续完成前全部结清,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应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房款总额的 ‰支付买方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则卖方还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卖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配合买方申请按揭贷款并递交银行按揭货款所需的必备资料,以及按承贷银行规定依法签署所需法律文书,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手续按约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登记。
(三)按本合同约定,卖方如不能按时交房,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房款总额的 ‰按日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四)卖方保证:【 】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卖方已将该房屋出租【 】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买方为该房屋承租人【 】租约期间租金已由卖方收取【 】交房之日后租金由买方收取卖方同意为买方与原承租方签订新租赁合同提供必要协助。
(五)卖方保证该房屋附着户籍情况为:【 】该房屋未附着户籍【 】该房屋已附着户籍,卖方承诺于 年 月 日之前迁出。卖方未按约定期限迁出户籍的,应当自承诺迁出之次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日按房款总额的 ‰支付买方违约金。
(六)卖方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并持卖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手续签订本合同,如因卖方、卖方产权共有人或卖方授权委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卖方授权委托人及产权人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七)卖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买方或经纪方保守应当保守的相关秘密或商业秘密。
六、买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约定,买方若不能按时支付房款,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房款总额的 ‰按日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二)若买方若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买方应当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递交承贷银行按揭所需的必备资料,以及按承贷银行规定签署所需法律文书,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手续按约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登记。买方应在能领取《不动产权证》(经纪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到当地房管局交易所领取《不动产权证》和办理该物业的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若逾期造成不能按时支付卖方房款,则应按房款总额的 ‰按日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三)买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接房,逾期卖方不承担该物业的管理责任,如有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四)在承贷银行进行放款审核过程中,如因买方原因造成银行按揭贷款不能正常放款的,买方应改变付款方式,并于取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若逾期造成不能按时支付卖方房款,则应按房款总额的 ‰按日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五)买方自接房之日起,上述物业的责权利随之转移,由此产生的费用等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六)买方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并持买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手续签订本合同,如因买方或买方授权委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买方及买方授权委托人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七)买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卖方或经纪方保守应当保守的相关秘密或商业秘密。
七、经纪方责任:
(一)经纪方是作为居间人接受卖方或买方委托向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仅承担促成该物业交易过程中的居间责任。
(二)经纪方可接受卖方或买方委托向其提供该物业产权转移过户、房款收付、房屋交接等有偿服务,并承担此类服务的居间责任。
(三)若经纪方按约定履行了买卖双方委托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就订立本合同的相关事项已向委托买卖双方进行了如实报告,也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经纪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经纪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买方或卖方保守应当保守的相关秘密或商业秘密。
八、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经纪方居间服务下或买卖双方自行协调下,能顺利实现卖方原《不动产预售契约》签约主体变更的,卖方原《不动产预售契约》约定的责权利随之转移,该物业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或买方不能按时接房等风险,与卖方无关。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及经纪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房管部门或相关社团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选择如下第 项方式解决:
1、 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院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合同他方提供证明。
十一、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经买、卖及经纪方三方签字生效成立后,非经纪方责任,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擅自毁约,违约方应自违约之日开始三日内支付给经纪方就本合同约定的佣金和服务费。
(二)本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利用经纪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另行委托其他经纪单位交易或私下办理该物业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或擅自毁约的,经纪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经纪方的佣金(已收取佣金的,经纪方有权不予退还),若给经纪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经纪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所签订的诸如该物业标的物成价格等内容应与本合同所约定的真实内容一致,否则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另行签定的相关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买卖双方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及责权利义务,同时经纪方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不承担买卖双方另行擅自约定的相关责任。
(四)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中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承贷银行放贷政策变化等买、卖及经纪方三方不可控原因影响,导致银行审核不能通过而不能放贷时,买卖双方及经纪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卖方应在收到经纪方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息退还买方购房款及其他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经纪方也应一并退还买卖双方所交的佣金等费用。
(五)本合同系正式成交合同,如与此前签订的委托合同、相关协议、要约、承诺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不一致的,视为对此前要约、承诺等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其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六)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卖方之前出具的暂收款收据和买方之前出具的临时欠条不能相互收回的,均自行作废。
(七)本合同一旦签定,即视为买卖双方已认真阅读过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內容完全清楚和认可,系双方慎重作出的签约决定。
(八)其他
十二、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和经纪方三方签字后生效(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须保证代理关系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和经纪方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经纪方:重庆市百年有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张永芳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 经纪执业人员: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资格证号:
手印确认: (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手印确认:
说明:【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