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年休假享受对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服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时间
员工根据在本公司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时间:
1、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间,员工岗位工资全额计发,绩效奖励按出勤天数考核计发。
(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的月度工作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作考核合格,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年休假期间,员工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员工待遇。
四、休假安排
公司根据市政公用行业的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员工本人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产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时期。
(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年休假,若员工放弃休假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正常工作标准计发。若员工本人申请休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其他规定
1、工作年限按自然年限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3、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4、当年享受年休假后,有第一项规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半个月办理申请手续,在每次休完规定休假天数后,按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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