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现就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复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织牢防控网、阻断传播链”的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安排专人专班负责,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责任,坚决堵住疫情输入输出,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单位扩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再次调整延迟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再次延迟开学时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在20xx年3月1日前不得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按照教育部关于“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之前绝对不能开学”的要求,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高等学校、区直中职学校要提前谋划错时开学、错峰返校工作,形成工作方案,于开学前15天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一律暂缓开展线下服务。
三、严格校园防疫管控。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强化阵地意识,严防死守,坚决做到“五个一律”,即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门,师生员工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热、咳嗽者一律要求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实行校园封闭管理,高等学校实行划区划片管理,学校所有场所设施暂不向社会开放。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观察场所,高等学校设置独立隔离区,发现异常状况的人员先行隔离观察,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图书馆、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室内场馆暂不开放,学生食堂推行分餐制,减少人员聚集。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
四、做好校园消杀防疫工作。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关于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召开会议防控指南》等11个指南以及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防护制度,做好防护措施。做好体温测量仪、消毒剂、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并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消杀防疫,明确责任人并实时做好记录。
五、建立师生员工健康管理机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全覆盖、无遗漏的健康管理机制,建立师生员工健康档案,安排专人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一进行统计核查,随时掌握师生员工身体状况,严格落实开学前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少。对仍在重点疫情防控地区的师生员工应通知其暂不返校。对假期留校或已提前返校的师生员工,按照“一人一案”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和监测工作。开学后,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做好体温、体征监测,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做好师生员工因病缺课缺勤登记等日常防控工作,因病缺课缺勤人员应根据医院返校证明和确认隔离期限后,方可返校。
六、利用线上教学确保停课不停教不停学。延迟开学期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导学生学习使用由教育部门组织开发或推荐的公共教育资源,全力保障教师网上教、学生网上学,确保“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在原计划正式开学日之前,学校不得提前开始新学期课程网上教学。网上教学过程中要注意青少年身心健康,把握好适量的教学内容和适当的教学时长。
七、落实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认真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到及时、真实、准确报告有关情况,严禁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全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没有严格落实延期开学、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要求的,责令马上整改纠正。对不担当、不作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八、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教育,张贴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等宣传标识,提醒防疫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完善学校与家庭沟通渠道,及时通报学校防控情况和传达有关要求,确保家长学生情绪稳定。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回应师生关切,教育引导师生员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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