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和聊城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需求,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范围及价格
合同价格为规定地点交货价(包括配件和一切运杂费)。
二. 货品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 乙方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2. 乙方提供的货品必须是全新的机器(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
3. 因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山东省聊城市商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
4. 乙方对所供设备提供免费上门保修(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如货品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或故障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所有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均按违反售后服务承诺处理。
三. 交货及验收
1.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2. 所有产品、配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3. 乙方应将所供货品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
4 交货地点: 聊城兴和食品有限公司
5. 货物的验收:设备现场安装过程,如发生与供货合同条款不符的设备,用户提出异议,供货商应无条件更换。
四. 付款方式
1.货物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经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部项目款;乙方同时开具销售发票(或收据),并提供由使用单位认可的验收报告。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5‰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额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如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可另行由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售后服务
1.所有设备均由乙方免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
2.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终身保修服务。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如发生非人为故障,乙方免费上门维修或免费更换性能指标不低于原规格型号的新部件。
3.乙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在商定期限内派技术人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商定期限内解决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设备,应提供相同档次的机器给用户代用。如乙方不能及时到现场解决问题,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4.三年的保修期间,同一硬件一个月内连续多次次出现同一故障,供货商须无偿更换同一档次机器。
5. 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 人: 电话:
七.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由双方协商后相应延长。受阻方应随时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合同执行的任何延迟。
八. 合同的终止和中止
在发生合同终止情况时,任何一方均有责任将已执行中的合同部分执行完毕。
九. 合同的仲裁
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山东省聊城市质量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广州市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人民法院。
十. 其他约定条款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均为正本,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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