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委托,就你向我委托人借款500万元以及拖欠本息事宜特致此催款函:你于x3年9月25日向我委托人借款伍佰万元(5000000.00元),你应当在x4年3月24日还清本息,但你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你尚欠我委托人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致此律师催款函,请你在此函登出后五日内将尚欠我委托人的借款本息归还给我的委托人,逾期我所将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届时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函告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x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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