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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

2022-07-15 来源:星星旅游

国家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国家赔偿决定,供大家参考!

  国家赔偿决定范文一

  执行回转申请书申 请 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住 所 地: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芳湘 总经理被申请人:陆魁春,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25号请求决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将座落在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房产49.52m2(即105号门面)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则请求贵院强制执行。事实根据及理由:20xx年9月2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我司座落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105号门面(建筑面积49.52m2)归陆魁春所有,并已实际执行。”申请人认为上述裁定违法,遂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20xx年5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违确字第9号裁定,确认20xx年9月20日(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的主文内容及执行该民事裁定的行为违法。同时裁定“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陆魁春返还申请人105号门面,如被申请人陆魁春拒不返还,则应强制执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赔偿决定范文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

  ……(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四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维持……(机关名称和文号)决定。

  (第五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

  一、撤销……(机关名称和文号)(国家赔偿)决定。

  二、……(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或者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六种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复议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

  一、撤销……(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二、维持……(原决定主文的事项);

  三、……(其他决定的事项,如果变更决定的赔偿金额高于原赔偿决定且赔偿金已支付的,则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院印)

  国家赔偿决定范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20xx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同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积极落实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并保证有3名以上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或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等积存案件,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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