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被称为甲方):
电话:
地址:
承租人(被称为乙方):
电话: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租赁物业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建筑面积 平方米。
1.租赁用途为自用,未经授权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经营餐饮。
2.租赁期限,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月租人民币元整。
3 .付款方式:乙方只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第二次付款提前天支付。
4.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定金,合同期满,乙方支付租赁期内所有应付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定金。
5.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及社区管理服务费用。(√或×)
6.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租金的2%加收滞纳金。如果拖欠租金超过半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店铺,并收回所欠租金和滞纳金。
7.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8.乙方不得利用店铺进行非法活动。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乙方承担因违法行为产生的一切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9.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所有室内设备。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认为有必要装修房屋的,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自行修改,但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结构。乙方负责在退房时恢复原状。
10.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将房屋归还甲方。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时,如有家具、杂物等不可移动,甲方可视为浪费,让甲方无异议处理。
11.乙方应遵守厦门市政府第2号令,即《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在本合同期限内,租金从次年起每年每平方米增加人民币。
1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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