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男,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区xx镇 联系电话: 、
被告: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x年x月xx日,x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x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于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