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检维修管理,保障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设施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3 gb 2894 《安全标志》
3.4 mn-01-02 《设备检维修管理办法》
4释义
4.1检维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职责
5.1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细则,并组织执行。
5.2公司生产管理部监督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的全程监控管理,包括设备检维修前的设备倒空、置换、委托分析、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检维修过程安全监护等。
5.4检维修作业单位负责制定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核查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设备检维修作业监护人由申请单位指派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的人担任。
5.4.3现场hse责任人
负责检维修作业现场hse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违章行为和意外情况,应及时制止作业。
现场hse责任人由申请单位指派,一般是班组兼职安全员,涉及风险性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由本单位hse工程师或主管担任。
5.4.4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设备检维修方案、安全措施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5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4.6申请单位批准人
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检维修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申请单位批准人由申请单位指定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对安全生产与安全作业具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担任。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6.1.2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1.3当设备检维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前,须按规定先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6.1.4《设备检维修作业票》作业期限由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情况下需与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6.1.5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申请单位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6.2检维修前的安全要求
6.2.1检维修前,申请单位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2.2检维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2.3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6.2.4检维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维修组织落实、检维修人员落实和检维修安全措施落实。
6.2.5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6.2.7申请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6.2.8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维修安全要求。
6.2.9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10对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6.2.11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6.2.12对检维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6.2.13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维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6.2.14对检维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6.2.15应将检维修现场影响检维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6.2.16应检查、清理检维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6.2.17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2.18检维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6.3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3.1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3.2检维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3.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维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6.3.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3.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维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维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3.6夜间检维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维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6.3.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申请单位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维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4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4.1因检维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4.2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4.3检维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9附件
《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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