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借款单位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用于 项目,其中土建部分 万元,设备 万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 年 月 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 ,产量 ,利润 ,税金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月息 厘 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 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负责人: (签章)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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