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于20xx年9月1日试行,于20xx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的学分管理权限、资格需重新确认。
(二)各培训机构、学校的学分登记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学分管理员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填写和审核本单位的学分项目。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均责任到管理员。
(四)原有的单位账号不再用于登分,即不能再临时安排人员使用单位账号。
(五)各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中心学校和省直属学校应设立专门及固定的学分管理员岗位,并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各单位(学校)学分管理员未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不能开展登记和审核学分工作,需要由本级培训机构或由本级培训机构指定的学校(例如中心校)代为登分。代登分项目同等纳入管理员的年审体系。
(七)每年年底对学分管理员工作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将取消管理资格,需重新参加培训;管理员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本人的账号代为登分,若被核实将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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