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省某市大华面点厂
乙方:王永江,男,45岁,现住某省某市沈河区7纬路l 8号
用工形式:合同制
鉴证编号:001328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王永江为面点加工师,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面点加工工作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20xx年3月10日起,至20xx年3月10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3个月,至20xx年6月10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法规要求,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500元;试用期满,每月工资800元。
第六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享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保险金和相关的福利(如身体检查、工作中意外事故、工作服等)待遇。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i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口起生效。
甲方:某省某市大华面点厂(签章)
乙方:王永江(签章)
20xx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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