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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合同

2024-05-15 来源:星星旅游

  承包单位(甲方):

  劳务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X市X区

  1.3工程内容: 植物栽植分包劳务

  1.4劳务承包范围:景观工程甲方承包范围内植物栽植劳务

  1.5劳务承包期限:

  开工日期: 201X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201X 年 月 XX日;

  总日历工期: 日。

  发生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工期签证,顺延合同工期:

  1.5.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

  1.5.2甲方变更计划和设计而影响施工;

  1.5.3甲方未按期拨付劳务费用影响施工;

  1.5.4临时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

  1.5.6其它非乙方责任影响施工,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1.6工程质量等级: 国家或省市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7合同价款:本工程实行单价包干合同,具体单价见附表,最终以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

  1.8乙方投入施工人数:约 人。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2.1本合同;

  2.2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3苗木种植人工费用明细表(附表);

  2.4图纸;

  2.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

  3.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2适用标准及规范:现行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条 施工前期工作

  4.1甲方负责与承包业主方(以下简称业主方)联系办理施工施工许可证、占道、排污、临建规划手续。乙方负责办理夜间施工及其它施工必须的手续等。

  4.2乙方负责在开工前完成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准备、建设工作,不得因此影响施工,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实施工程项目的全面组织与管理;

  5.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5.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5.4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乙方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5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劳务预结算、用料计划及各种报表;

  5.6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5.7及时办理乙方各种报告、签证等,甲方提交的变更、技术交底以及有关文

  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甲方接到乙方书面报告3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如未答复,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5.8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不达标、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人员予以清退;

  5.9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电源,接水接电及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甲方驻工地负责人: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或再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一经甲方发现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6.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6.3负责完成施工劳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4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劳务作业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每月25日提交完成劳务所反映的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逾期不报者视同放弃本月劳务费用,概不审核;

  6.5认真做好承担的劳务涉及的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地积累施工资料,及时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完整地提供给甲方,并配合整理归档;

  6.6交工前把现场清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积极配合保运,在保修期内对劳务所涉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理。

  6.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甲方审批,否则不予认可;

  6.8准时签收甲方传达的各类文件、变更、技术交底、奖罚通知等资料,不得拒收;

  6.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10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11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表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6.12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6.13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6.14甲方在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时,可由甲方协商解决,否则给甲方造成一切负面责任由乙方承担。

  6.15乙方驻工地负责人:

  第七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

  7.1乙方每月25日报送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进度产值报表,甲方收到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核对完毕,于次月初付至当期产值的80%。所承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所承包工程质保期(三个月)满后付清。

  7.2乙方在所承担劳务项目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20天内,提交劳务费结算书;

  7.3甲方接到乙方结算书后30天内进行审查核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7.4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劳务单价乘以按甲乙双方确认实物量或工日或施工面积进行最终结算。

  7.5劳务费标准及内容见附表。

  第八条 劳务工作质量与验收

  8.1乙方完成约定之劳务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进行劳务作业,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委派人员以及各级质监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8.2乙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甲方交底说明为依据,精心组织施工,全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质量约定为优良的,要达到优良标准;

  8.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经验收、记录后,方可继续下一工序施工。对重大、复杂隐蔽工程,由乙方通知甲方共同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8.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于竣工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提前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8.5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三个月,在保修期内,无偿维修。

  第九条 安全施工

  9.1甲方负责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2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必须按照现行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9.3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工具器具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第十条 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劳务作业范围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若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属乙方责任的,则全部责任和

  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现场管理

  11.1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乙方负责人员因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执行会议要求;

  11.2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设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现场发生偷盗、打架斗殴、破会成品半成品等事件,甲方有权处以500-20xx元的经处罚并由乙方双倍赔偿损失;

  11.3乙方施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区。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12.1甲方供应的物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在领用接货时提出,甲方负责调换,否则因乙方质量验收不严导致的返工费用及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承担。

  12.2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办理领用手续,出库后由乙方自行保管使用。乙方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地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避免计划不合理而影响材料设备供应和施工的现象发生;

  12.3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收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用料控制手段,努力节约原材料;

  12.4甲方供应的物资属甲方所有,只供本合同劳动作业范围以内的工程专用。乙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加价扣回。

  第十三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

  13.1甲方人员操作的机械由甲方负责管理、保养。交由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日常保修、保管;

  13.2乙方自带机械,按有关规定办理;

  13.3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施工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发生损坏丢失,负责赔偿;

  13.4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提供的施工机具如不能保证施工需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的保修

  保修期间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厂维修,并在甲方合理要求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维修,维修费用将从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4.1保修内容、范围: 工程劳务承包内容、范围

  14.2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指定物业公司之日起3个月 14.3保修金数额:结算总价的5%

  14.4保修金支付:保修金从乙方劳务费中扣留,保修期满3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付清。

  第十五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业主与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如需继续施工到安全部位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械、工具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劳务费。

  乙方代购的材料已经订货的,自行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甲乙双方协商,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转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与仲裁

  17.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而影响乙方施工,甲方承担责任,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

  17.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偿付甲方10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

  17.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负责无偿进行返工修理,承担因返工造成的工料损失及工期拖延责任。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按本条第六款执行;

  17.4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应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17.5合同签订后,除合同约定可解除合同的内容外,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如出现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7.6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建设施工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它

  18.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8.2乙方需要甲方签证时,必须在每一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必须由指派专人签字认可,签证只签实物量,过时、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签证一律无效,乙方弄虚作假办理的签证不仅无效,还要按签证额加倍处罚。

  18.3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执行甲方的管理办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18.4甲方声明:本合同及一切附件、涉及本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一切协议等资料,必须加盖甲方法人单位公章方有效。甲方经办人必须持有甲方出具的

  有效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行为才被认定为有效,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日期: 201X年XX月XX日

  19.2合同终止日期: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业主,工程款支付完毕,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完结保修事项,结清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条 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分包工程竣工。

  第二十一条 附加条款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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