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x年9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A市A限公司经理,现住A市A地A小区,电话:。
被告:李,男,x年7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B公司经理,现住A市B地B小区,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并支付该款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约定利息伍仟贰佰贰拾元整(¥5,220.00);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逾期还款所致原告的经济损失;
3、因本案诉讼所支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间系老乡加朋友关系,两人来A市工作、创业均已数年。
20xx年4月11日,被告因在A市买房资金不足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因资金紧张,无钱可借,可又碍于被告面情,遂从朋友处拆借了3万元转借给了被告。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3万元,月息贰分,本息将于20xx年12月31日前还清。
20xx年1月,借期届满,被告分文未还。此后,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它由推拖,至今仍未还分文。由于被告至今不能归还上述借款,致使原告所借朋友款项至今也无法归还。
为了尽快解决上述“三角债”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合同法》第196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诉于贵院,请求贵院立案准状,判如所请!
此致
A市A区人民法院
附:
1、本状正本1份,副本1份;
2、有关证据复印件1份。
具状人:
20xx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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