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
母亲: (父亲:,已去世)
长子:
次子:
三子:
协议签订日期:二0xx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 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 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住房归次子 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住房归三子 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 、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 、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 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 的户口现在 市 区 大街 号楼 单元 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 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 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 、三子 各付20万元给长子 ,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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