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身份证产权人) 身份证共有人) 在双方年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基础上,为明确地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外,乙方须在房屋交付前付清以下款项: l、太阳能收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关于房屋交接的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合同款项及相关费用的,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拒绝交付房屋,甲方拒绝交付房屋不免除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 甲方将通过媒体公告及按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以 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必要时,甲方将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通 知乙方接房时间。
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接房和验收,乙方逾期接房和验收的,视 为商品房交付符合约定。
4、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 乙方声称未接到房屋接收通知的,乙方应当 主动与甲方联系房屋交接事宜。如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甲方不能交付房 屋,应当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延期交付事项。具备交房条件,甲方无法与乙方联 系的,乙方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5、房屋交付后,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甲方对乙方装修损失不予 以补偿。由于乙方装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若木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交房。
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同时提交申报产权所必须的全部文件,包括:发票原件,合同原件,并预付契税, 工本费等规定税费。乙方未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全面提交产权登记文件和预交费用的,甲方不承担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任。
2、在乙方交付上述文件和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房 屋所有权证》(由于乙方的原因或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期的,甲方 不承担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从本 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届满18个月之日起,一直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 记之日期间,甲方每天按万分之一(以乙方已付价款为基数)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履行义务的除外。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在签署上述合同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 告中所述内容,以及沙盘等示意,仪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确定各自权利 义务的依据。双方在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等文件内容与《商品房购销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五、《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中“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 以及第十条中“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的“验收合格”是指约定 商品房所在单幢建筑按照有关标准及规范,由甲方、施工、监理、设计、地勘五 个单位对单幢建筑房屋验收合格,具备开始装修条件。由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 案涉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多方面的事项, 甲方承诺在上述标准的竣工验收后12个 月内完成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
六、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因相邻关系,上下水等管线须通过。对此,甲方已对乙方 进行充分告知,乙方经甲方告知己知晓该情况。因设计原因,部分房屋剪力墙可 能对使用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七、小区内的地下、地上车位、车库、以及其他未特别约定产权归属的所有不动 产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自由处分。上述不动产产权不属于乙方,也不属于小区 全体业主。但是,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配电房、值班室、水泵房等,以及道路、 绿地、公共空间等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违法侵占。
八、根据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 甲方标识的建筑面积数据,仪供乙方参考,不作为计价依据。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进行价款结算,不依据建筑面积进行价款结算。
九、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l、甲方依法代收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依据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
2、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应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 交清维修基金。乙方不交清维修基金,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法律责 任乙方承担。政府部门因未交维修基金而拒绝办理产权登记的,乙方承担责任。
3、具备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后, 甲方按法律规定程序向政府部门维修基 金监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
十、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1、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依法由甲方选聘物管企业提供立之后,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业主大会成
2、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暂定 为:住宅』』—元/月/平方米,电梯费:l层至11层』』—元/月/平方米。
3、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年一次交清全年费用,所购房屋交付前,乙方须交清第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以后在每年年初第一月内一次交清全年费用。乙方逾期接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从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算。
4、乙方延期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的,每日日承担应交费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5、其他政府规定的规费,如垃圾清运处置费等不包含于物业服务费之内。
十一、 关于商品房的装修
乙方对商品房的装饰、装修,不得对结构墙、抗震柱等设施进行任何改造、 破坏。
十二、特别声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变更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须经甲方 加盖印章,方为有效。甲方任何职员对乙方进行的承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除甲方财务部门外,甲方不授权任何个人收取乙方款项。乙方须将款项直接 交付甲方财务部门,并妥善保管甲方开具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乙 方将任何款项交付甲方工作人员产生经济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次性付款的,不适用本条约定):乙方支付首付款后,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其余购房款的,双方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必须按银行的要求,在签订木协议后5天内提交符合贷款申请条件 的全部证明文件,并交清银行按揭的有关费用。乙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提交申请贷 款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符合银行要求而导致乙方在木协议签订后45天内未能 取得贷款,视为乙方逾期付款,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承担乙方不能获得贷款的责任。
3、贷款银行确认乙方不能获得贷款的,乙方保证: 自银行通知不予贷款之 日起30天内,乙方将全额付清全部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后60天内银行还未批准 乙方贷款申请的,视为乙方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乙方保证在之后30天内付清全 部价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因甲方为乙方提供在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前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若乙方违 反借款合同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或扣划甲 方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木《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 合同约定的房屋,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 权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5、乙方取得所购商品房权属证书后,拒绝在15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 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木《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 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6、乙方所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完成后,甲方担保责任解除。
十四、木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章后牛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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