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相关待遇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因 (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并派遣到该单位从事相应劳务,具体内容为: ,乙方无异议。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事宜与用工单位当面商定,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七日内与甲方办理终止本协议,若乙方已上班,视为同意,否则,因工作时间引起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按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标准为 元/月,如有月薪以外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按乙方的出勤、业绩等情况考核支付,并于每月 号以货币形式足额向乙方支付。乙方病假、事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解除、终止本协议,工资按出勤天数计算,乙方在聘用期间,除用工单位自愿给付的福利外,不得要求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乙双方有权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六条 本协议解除、终止,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应在解除终止后二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 乙方的退休费(包含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其原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发放,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九条 本协议首部乙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法定地址。若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单位合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上岗协议、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可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乙方应遵照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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