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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车辆转让合同

2020-06-08 来源:星星旅游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并登记于其名下之车辆,转让给乙方;该车基本情况如下:

  车辆品牌:

  初始登记日: 年 月 日。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二、车辆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该价格包括甲方已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其他与该车有关的全部费用),乙方于合同生效后支付定金 元。

  三、甲方承诺对上述被转让之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且该车辆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已经同意甲方可自行处置该车辆。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甲方承诺提供车辆过户所需的一切有效手续,并在乙方的合理通知下,及时或立即签署办理车辆过户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如在过户时因甲方手续不齐、失效、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过户,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和购车款,并及时提取乙方退还的车辆,甲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 方承担,甲方已经投保且尚在保险期限内的,应将相关保险单据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六、甲方承诺交易时该转让车辆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财产保全,也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的情况,必要时乙方可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查询费用由 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车辆在交易过程中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在交易后被他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溯,全部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约交付购车款后,车辆之所有权即转移至乙方,即使在车辆过户手续办理终结之前,乙方得自行将处置该车辆将其转让他人、典当、设定抵押、质押等,与甲方无关。甲方同意在车辆过户之前给予乙方授权,委托乙方自行办理该车辆的典当、质押或设定抵押,但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被转让之车辆如系营运车辆,甲方应即书面声明,不得隐瞒,该声明应由乙方签章确认,否则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付购车款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九、该车辆在交易之前所有的.违法、违章责任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支付全部罚款。

  十、甲方在收取乙方购车款后,如有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收到定金后)三天内将该车辆及全部车辆手续交付乙方,否则视为违约。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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