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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

2020-08-25 来源:星星旅游

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

  加强对民族乡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文是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族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族乡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乡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

  第四条 民族乡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协同推进,保护优先、促进发展,引导与扶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乡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对民族乡给予倾斜照顾,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乡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听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民族乡群众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第八条 民族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民族团结、民族法制和政策宣传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九条 民族乡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各项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民族乡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民族乡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民族乡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民族乡实际,突出绿色发展、产业发展和文化保护,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本乡的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资源,对本乡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在民族乡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药用植物开发和电力开发等上缴的税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适当补助给民族乡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

  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相关财政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乡。

  第十二条 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乡,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

  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乡特色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保留民族乡特色民居建筑原貌,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乡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族乡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民族乡传统手工艺发展。在民族乡领办兴办民族工艺企业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申请认定为民贸民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申报认定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设服务网点,优化服务流程,扩大小额信贷规模,加大对民族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等的金融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到民族乡投资兴业,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乡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行政村、自然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支持具有水运条件的民族乡建设符合规划的航运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民族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其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畜饮水安全,提升农业用水效率。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民族乡的通信基础设施,推进宽带网络全覆盖,完善宽带服务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和鼓励民族乡创新农村经济发展经营机制,推进农村资源、资产、资金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大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依托互联网加快发展以生态、山地、精品为特色的现代高效农业和优势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族乡发展民族医药、绿色有机食品、传统体育运动和康体养生等产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民族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对民族乡群众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租赁场所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扶持。

  在民族乡从事整体旅游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所在地居民依法对利益分配等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乡扶贫开发计划,将贫困民族乡整体纳入扶贫规划,从资金安排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对民族乡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民族乡辖区内难以有效改善生存条件的贫困村组实施整体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当保留其原有民族风格,并建设民族节庆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民族乡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在选拔民族乡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选拔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优秀干部到民族乡任职或者挂职,到民族乡的行政村驻村开展工作;选派民族乡的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任职或者挂职;组织民族乡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以确定一定岗位放宽条件定向招录、招聘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空编时应当及时配齐。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有关工资倾斜政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倾斜照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乡学前教育建设和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及教师培训等项目;支持民族乡保留村小学及必要的教学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采取措施招聘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小学和学前教育教师,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中小学将民族传统文化纳入课堂教学。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应当向民族乡倾斜,根据岗位需求,优先聘用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并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对在民族乡中小学及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鼓励城镇教师、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民族乡任教、支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高级中学设立民族班,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族乡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职业学校招生应当向民族乡倾斜。

  对民族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乡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完善乡村医疗网点建设,优先保障乡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

  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优生优育宣传,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对到民族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方面向民族乡倾斜。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民族乡保护和发展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施行。

民族乡基本介绍

  云南同名村

  村情概况

  民族村隶属于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南冲行政村,属于山区。位于金山镇南边,距离村委会2.5公里,距离金山镇20公里。国土面积有0.88平方公里,海拔1660米,年平均气温16℃,年降水量905.50毫米,适宜种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有耕地83亩,其中人均耕地0.9亩;有林地841亩。全村辖1个村民小组,有农户26户,有乡村人口97人,其中农业人口97人,劳动力70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60人。20xx年全村经济总收入5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70元。农民收入主要以种、养殖业为主。

  自然资源

  全村有耕地总面积83亩(其中:田47亩,地36亩),人均耕地0.9亩,主要种植水稻、玉米等作物;拥有林地841亩,其中经济林果地2亩,人均经济林果地0.02亩,主要种植梨等经济林果;水面面积8亩,其中养殖面积0亩;荒山荒地4亩,其他面积390亩。

  基础设施

  该村截止20xx年底,已实现水通、电通 、路通、电话四通,无路灯。全村有26户通自来水。有26户通电,有0户通有线电视,拥有电视机农户14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100%、0%和55%);安装固定电话或拥有移动电话的农户数9户,其中拥有移动电话农户数9户(分别占总数的34%和34%)。

  该村到金山镇道路为柏油路;进村道路为土路;村内主干道均为未硬化的路面;距离最近的车站0公里,距离最近的集贸市场3公里。全村共拥有汽车6辆,拖拉机1辆,摩托车11辆。

  全村建有沼气池农户7户;装有太阳能农户4户;建有小水窖1口;已完成“一池三改”(改厨、改厕、改厩)的农户0户。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为47亩,有效灌溉率为56%,其中有高稳产农田地面积50亩,人均高稳产农田地面积0.6亩。

  该村到20xx年底,农户住房以砖木结构住房为主,其中有5户居住砖混结构住房;有3户居住砖木结构住房;有18户居住于土木结构住房。

  农村经济

  该村20xx年农村经济总收入57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7万元,占总收入的11%;畜牧业收入4万元,占总收入的7.3%(其中,年内出栏肉猪90头,肉牛5头,肉羊25头);渔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林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第二、三产业收入44万元,占总收入的78%;工资性收入1万元,占总收入的1.8%。农民人均纯收入2070元,农民收入以种、养殖业等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收入1万元,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数2人(占劳动力的3.2%),在省内务工2人。

  文化教育

  该村小学生就读到南冲完小,中学生就读到腰站中学。该村距离小学校3公里,距离中学4公里。该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16人,其中小学生12人,中学生4人。

  福建同名村

  民族村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洪洋乡东部,海拔60米,距洪洋乡政府驻地3公里。该村原名九头艮,1958年,人民公社时改称民族大队。明、清时期属罗平里;民国时期属罗源县第二区洪(洋)皇(万)乡、洪(洋)林(党林)乡洪洋保。1949年9月起,先后属罗源县第二区洪洋乡,第一区(起步)洪(洋)皇(万)乡、岐余区洪洋乡、起步公社、洪洋公社、洪洋乡。现今下辖九头艮、南浿、长石、岩下、湖坪、后洞等6个自然村、6个村民小组,除岩下外,余均为畲族村。全村106户、418人,其中畲族101户、403人。1989年通电,1990年通机耕路,1991年通自来水,1997年通程控电话,1999年通有线电视。全村林地1445亩,其中有林地1418亩,人均林地3.45亩;耕地511亩,其中水田408亩、旱地103亩,人均耕地1.22亩,20xx年粮食总产值178吨。20xx年农林牧各业总产值92万元,村级财政收入8.5万元,人均纯收入2830元。设小学1所、教学班2个,在校学生37人,教师2人。

  安徽同名村

  安徽省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民族村有人口4239人,耕地2616亩,19个村民小组,5个自然村,20xx年人均收入4210元,回族占总人口的79%。多年来,在乡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党支部、村委会一班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切实把农村党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1、全面实施农业产业化1235工程,按照规模化优势化发展思想,坚持市场取向,发展优势和特色农产品,逐步扩大小麦套花生,花生套西瓜,西瓜套蔬菜,套种、间种面积,加快发展主导产业,实施品牌战略,我村王岗无公害西瓜的种植已经上规模、上品牌,推进了农业经营,实现农民增产增效。与此同时,我村牛羊屠宰业也一年比一年扩大,牛羊肉加工远销周边省、市,现已成立了牛羊肉屠宰协会。

  2、抓好基础设施建设,

  我村现有自然庄五个,居住分散,地理位置较复杂,07、20xx年我村共修通4.91公里水泥路。全村1200户都已饮用了自来水。适龄儿童上学率达98%。20xx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8%,村部现有老年活动室、图书室、乒乓球室等,活跃了广大群众文化娱乐生活。20xx年村计生工作顺利通过市、县考核验收,村文化大院卫全部通过了验收合格。

  3、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落实民族政策,其次,是利用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争取资金和项目,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注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消除一些不安定因素,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扫除危害社会的各种刑事犯罪,各种恶势力和社会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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