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XX集团员工食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就餐行为,创造良好的就餐秩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XX集团员工食堂采取刷卡就餐形式。食堂服务员确认就餐人刷卡有效后付餐,一人一卡一份餐,杜绝无卡就餐。
2. 就餐卡的种类及管理
1) 员工就餐卡:集团所属自动化、物流、汽车员工的考勤胸卡即为就餐卡(一卡通)。
2) 客户VIP贵宾卡:用于来访宾客的就餐使用。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设专人管理本部门的客户VIP贵宾卡,负责登记、发放、回收客户VIP贵宾卡。
3) 客餐卡:用于业务往来单位一般办事人员的自费就餐。食堂设专人负责客餐卡的登记、收费、发放及回收。
3. 就餐卡的使用
1) 在管理系统中,将所有就餐卡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设置有效时间。所有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在非有效时间段刷卡,卡机报警并在卡机内侧液晶屏显示为非就餐时段。
2) 就餐人员须按秩序排队等候就餐,在服务员准备为用餐人付餐时,方可在卡机的刷卡位置刷卡。刷卡只需一次,当听见长声嘀音时,刷卡正常有效。刷卡时间过长将显示重复刷卡并报警。
3) 。若提前刷卡未被服务员确认,付餐时服务员将要求
刷卡,从而导致重复刷卡。凡重复刷卡将报警,影响就餐人正常就餐。
4) 就餐卡机声音提示说明:
长声嘀音:刷卡正常,可以就餐;
三声短嘀音:非本系统卡,不允许就餐;
九声短嘀音:重复刷卡,不允许就餐。
二、集团内部员工就餐规定
1. 就餐时间及人员
1) 早餐:07:30 —— 08:30
仅限整夜加班、值班、车队驾驶员等。
2) 午餐:11:50 —— 12:40
工程部、物流部、项目管理部库房员工、车队驾驶员。
12:00——12:50
博实公司其他部门、汽车公司员工。
3) 晚餐:17:00—— 17:40
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加班员工。
2. 就餐规定
1) 集团内部员工必须按规定持胸卡(就餐卡),在规定的时间段按秩序排队等候就餐,充分展示XX集团员工良好的素质和企业文化。
2) 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在园区内必须佩带胸卡。员工忘带胸卡时,就餐前须到所在公司或部门就餐卡管理者处登记,临时领用客户VIP贵宾卡就餐,食堂杜绝无卡就餐。
3) 员工胸卡丢失或损坏,就餐前须到部门临时领用客户VIP贵宾卡就餐,并及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新卡手续。
4) 各公司、各部门因人员变化更换胸卡时,须在非就餐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和下午13:10-- 16:30)到食堂一层食堂办公室(104室)录入胸卡信息。
5) 当员工因公出差,需在非就餐时间就餐时,须提前与食堂取得联系,在食堂登记相关信息后就餐。
三、来访宾客就餐规定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当有来访宾客洽谈业务或访问考察,需要在员工食堂就餐时,由接待部门根据来宾情况选择订餐或工作餐形式。
1. 订餐
1) 来宾身份重要并由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陪同就餐时,接待部门可通过办公室订餐。
2) 来宾为公司客户,与公司洽谈业务且人数为3人以上时,接待部门可通过办公室订餐。
3) 订餐程序
(1) 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部门领导同意,到办公室行政文员处办理订餐手续。
(2) 办公室行政文员负责与食堂协调安排相关事宜,并将信息反馈给接待人员。
(3) 食堂管理员不接待各接待部门的订餐业务。
(4) 办公室行政文员每季度与食堂管理员就订餐情况进行对账。
2. 工作餐(客户VIP贵宾卡就餐)
1) 来宾为普通一般业务,因工作原因需在公司用餐时,可到接待部门客户VIP贵宾卡管理人员处登记,领取客户VIP贵宾卡,在接待人员的陪同下,到食堂指定窗口刷卡就餐。
2) 使用客户VIP贵宾卡就餐时间与集团内部员工就餐时间相同。
3) 来宾就餐后,接待人员负责将客户VIP贵宾卡交还管理人员处。
四、外来人员就餐规定
1.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人员、取送货人员等(简称“外来人员”)需在集团员工食堂就餐时,必须遵守就餐管理规定。
2. 外来人员就餐时,须事先在付餐窗口办理客餐卡,持客餐卡就餐到指定窗口刷卡就餐,餐后退还客餐卡退押金。
3. 就餐时间:
午餐:12:15——12:50
晚餐:17:00——17:40
4. 客餐卡办理
1) 办理时间:开餐时间
2) 办理地点:食堂二层餐厅售饭口登记、售卡、退卡
3) 收费标准:8元/人次,客餐卡押金 22元/卡。
五、附则
1. 集团内部员工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就餐,凡未在规定时间就餐刷卡时,系统将在卡机内侧液晶屏显示非就餐时段并报警,服务员将拒绝付餐。
2. 排队就餐时切忌不能提前刷卡,否则服务员将拒绝为您付餐。
3. 对于不遵守本规定,扰乱就餐秩序者,情节较轻处以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者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罚款。
4. 绝对禁止员工将胸卡借给外人使用,一旦发现将给予当事责任人罚款
200元处罚。
5.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试行,20xx年4月1日正式执行,原《食堂就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起草,解释权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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