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x年8月15日生,汉族,咸阳市xx县人,现系xx县润镇西坡村村民,住本村。电话:。
被告: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
负责人:
住所地:xx市汉滨区。
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拒发事故责任认定书,拒绝返还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②判决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每天260元,从5月8日起算止返还之日止);③判决被告赔偿其行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路产赔偿费11190元;车辆损坏维修费 6万余元;其他费用5000元。
事实与理由:今年4月28日,我的陕小轿车在安川段下行K1077+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坏陕西省交建集团安川分公司管理所的路产。当日,被告按规定扣押了肇事车辆并进行了勘查现场,本应在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却要我先赔偿被损坏的路产。根据陕西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支队安川路政大队五里坡路政中队所提供的路政路产损坏赔偿清单,我作为当事人于5月8日向受害单位五理管理所支付了11190元片收款。此后,被告本应返还解除车辆扣押并向我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却拒办理,反让我找肇事司机到案。我经过一翻努力,但却无法找到肇事司机。故只有向被告处负责该案的石警官说明情况,并要求尽快依法办理,但石警官坚持要我找人。这显然是将查获肇事逃逸人的责任强加于我。6月下旬,我找了律师与石警官沟通。石警官让我找他们领导。我要领导电话,石警官不给。6月30日,我又电话催问,石警官又短信告知我找他们领导和法制员。我发短信要联系电话,石警官一直没有回复。由于被告违法行政,导致我的路产赔偿费、车辆维修费不能在保险公司报销。我出于无奈,只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我作为车主,已如数赔偿了路产损失,被告以肇事司机未到案拒放车辆,拒发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违法。其工作人员让我找肇事司机到案显然是强迫我履行警察职责,这显然与法不容!与理不通!故请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诉
讼请求依法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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