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也就是说承包合同重要。
2、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