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自觉地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会体学生,尽职尽责,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原则,依据《茶店中学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民主、公开的原则。
2、全面考核、注重良好师风的表现。要求:政治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定性与定量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标准考核与相对考核结合,以标准考核为主。通过综合考察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完成任务等方面的平时考核工作;学校领导要用心发现教师师德师风方的表现。
4、全员考核:凡学校所属各级各类人员均得参加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包括:依法执教、政治立场、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廉洁从教、关心学校和《汉中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十个不准》为内容。
2、标准:见《考核标准对照表》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得分140分以上)、合格(得分130分以上)、基本合格(得分120分以上)、不合格(得分120分以下)四个等次。凡在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中,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要先予以告诫,期限为六个月,告诫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格等次的,即确定为不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侵害学校利益、私自转让学校产权者;截留私分学校或单位的收入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者;不服从组织分配,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私占住房,且坚持错误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和训斥、指责、侮辱学生家长;向学生乱收费、乱订、乱发教辅资料;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以教牟利,向学生推销商品;上班时间打麻将、打扑克牌及上课时衣冠不整、接传呼、接打手机、接待来人,多次教育不改者;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以及参与邪教活动和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行为;
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教育机构代课;举办以敛钱为目的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经常无教案上课;
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商业性活动。
(三)、考核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负责,各主要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学校的考核工作。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2、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依据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办法并指导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核学校重点考核人员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结果;负责对考核人员谈话情况,发现问题予以指导和处理;必要时,负责将学校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学校考核小组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原则的实施,对考核过程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教职工的考核,由考核小组进行,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2、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由校长牵头组织教师代表进行。
3、对教职工个人考核,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常年考核一次。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
4、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按照本规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教职工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不同系列的考核表;被考核人作端正师风报告;考核小组,在平时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被考核者经集体讨论,打分并确定考核分类等次;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5、学校对下列人员进行重点考核:班主任、教研组组长和各部门兼职人员;新参加工作或从其他学校调入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骨干教师。
6、校级领导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会在3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8、年度考核的材料,存入本人考核档案,考核档案暂定保存两年。
(五)、考核结果的效力
1、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晋职、工资晋升、奖惩、培训以及辞退、除名等的依据。
若无特殊情况,凡缺少年度考核档案记录的人员,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晋职、晋级、培训和各项评奖。
2、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享受各项津贴、补助;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具有优先晋升职的资格。
3、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停发或扣发各项津贴、补助;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没有明显改进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并敦促其调离学校;
4、对年度考核告诫的教职工,暂不按考核结果兑现各种待遇,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