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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片区承包合同书 篇5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住所地: 住所地:

  电 话: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国际物流(速递)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本合同包括:

  1、合同文本

  2、附件一:快件价格

  第一条:服务内容、区域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国际物流(速递)服务业务。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 月 日至20__年 月 日。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该包装应符合运输的要求及仓储保管的要求。如果托运易碎、易渗漏货物及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事先向乙方说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或文件。需特殊包装、加固时,乙方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 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负有协助、支持乙方开箱验货的义务。

  认真填写运输面单,将货物的名称、数量、收件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详细提供给乙方,如由于甲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货物遗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交寄易燃、易爆、易腐蚀或货币、非法出版物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禁运品。

  按照约定价格及时支付运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每天所发出的快件汇总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录单,主动跟踪服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的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情况,甲方应及时知会乙方,由乙方按符合运输要求及仓储保管的标准包装货物,并有要求开箱验货的权利。

  将甲方交付的货物安全、完好、准时送达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收件单位。

  如果甲方要求在同一派送区域内改变送货目的地,乙方有义务无偿提供服务。

  免费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签收的查询服务;

  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商议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将结果通知甲方。

  第五条:送达及退回

  收件人收到乙方送达的货物时:

  经检验确认货物无损坏、无缺失的,在回单上签收;

  经检验发现货物有损坏、有缺失的,有权拒绝签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许可后,把货物退回甲方,甲方不承担此项运费(甲方责任除外),如果在乙方的通知72小时后未作出回复确认,按许可处理。

  无法送达:货物到达目的地,因当天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无法找到送货地址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三日内仍无法正常派送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将货物退回,发生费用(按附件价格标准执行)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如途中损坏等造成货物被退回的,由乙方承担运费(快件被签收除外)。若因此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费用与结算

  本合同所称快递运输费用的计算以乙方提供甲方专属快递单号下所记录的货物实 际重量为基准,计量单位为1千克,首重不足1千克的按1千克计算;续重不足1千克的, 按1 千克计算,泡货按长_宽_高÷6000_价格计算。

  在费用核算无误后,由乙方依据费用总额开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须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费用的支付形式为:支票、银行转账、现金。

  甲方如果未能按时付款的,在最后期限延迟15个自然日,从16日开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按3%计算,截至甲方付款为止(以付款凭证为据)。

  第七条:保险及理赔

  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非人为遗失或毁损,价值人民币伍佰元以内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以该票货物发票价格为准,超出伍佰元的快件,甲方若不购买保险,因乙方过错造成损毁或遗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伍佰元每票。乙方自遗失或毁损发生之日七日内,以现金方式赔付。若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超出伍佰元的快件,甲方选择购买保险,保险费率为%,发生遗失、短缺、毁损的,乙方按该票快件的保价金额进行赔补,但最高不超过壹万元每票。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该票快件实际价值的原始发票和相关材料。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承担由于货物错运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交付的责任。延误5日以内(含5日),每延误1个工作日,该票货物运输费用减免七分之一,延误超过7日(含7日),该票货物运输费用全免。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出现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准则进行裁决。

  第九条:保密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操作信息、产品信息和电子档的客户汇总信息等其他营业信息。被提供的信息将被视为机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接收信息方只能把另一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同义务和职责的执行中。除本合同允许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他第三方公开机密信息。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所指“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双方如有超出本合同条文范围的事项,需提早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 方 : 乙 方 :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申